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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支付购房余款成被告,魏都法院诉前高效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12 16:42:58


    疫情期间收入减少,无力支付购房余款怎么办?近日,许昌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业主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吴海燕兼顾情理法,耐心调解,平衡双方权益,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经过

    许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2018年9月,郑某某在该公司处购买房产一套,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其中首付款20余万元,剩余房款29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之后,该商品房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郑某某向银行提供贷款资料申请贷款,但由于郑某某个人原因未能贷款成功,导致剩余房款29万元未能支付。许昌某房地产公司称,自2020年7月房屋交付后,该公司垫付物业费自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14日。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称根据双方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其他约定,被告应按应付款的20%支付原告违约金及垫付物业费,遂于2022年6月将郑某某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专职人民调解员吴海燕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原则,第一时间与原被告联系,详细询问事情原委。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因之前协商无果,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双方各执一词,互相埋怨。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吴海燕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可以通过沟通来减少各方损失。

    郑某某在接到吴海燕电话后一直处于较为抗拒的状态,在吴海燕的耐心询问和倾听下,得知郑某某因受疫情影响失去经济来源,且因个人原因无法向银行贷款,无力支付剩余房款。而原告方无法直接要求被告缴纳房贷,因此只能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郑某某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8000元,且支付该公司垫付的物业费。

    吴海燕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劝导双方互相换位思考,不管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一方违约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双方沟通时,也难免会因为自身利益产生分歧。疫情之下,各行各业都不容易。之后,吴海燕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郑某某于2022年7月7日前协助申请人许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郑某某支付该公司向某物业管理公司垫付的该房屋物业费的费用;被申请人已支付的房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备案手续办理完结日止30日内转入郑某某银行卡内。

    至此,这起矛盾已得到妥善解决,既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也解决了群众的困境难处,为群众提供了基本保障,达到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最佳效果。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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