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冒领养老金吗?这种骗取养老金的行为,看似“占便宜”实则会“吃大亏”,这实际上是一种骗取国家养老金的行为,被发现后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日,魏都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诈骗案,许昌一男子王某,竟给自己找了一名“假父亲”,然后借用“假父亲”之名骗取养老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被告人王某真正的父亲王老先生于2010年11月去世,而被告人王某在2012年偶然得知可以通过特殊手段去冒领已故王老先生的养老金,于是王某伙同他人预谋,指使他人冒充自己已经去世的父亲王老先生到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借此骗取养老金。 从2012年8月开始,被告人王某通过此种手段共计骗取养老金23万余元。后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清查账户时,发现已故的王老先生账户存在问题,发现被告人王某一直利用此种手段骗取养老金,遂立即报警。 经魏都区法院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替被告人王某退出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余元,返还给被害单位。
你还知道哪些属于骗取养老金行为吗?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三)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法官提醒
不少人觉得此种行为就是贪点小便宜,无伤大雅,也不会被人查到。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已普遍应用于社会各部门,心存侥幸,一定会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所以,当亲属去世后,家属应当及时到相应机构申报,切不可动歪心思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