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如果借钱的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究竟有没有义务替死亡的一方偿还生前所欠的债务?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夫妻一方病逝未还清债务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审理经过
吕某某诉称,其与李某某系同学关系。2019年2月,李某某向吕某某借款10万元。吕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贷款10万元后将该笔贷款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4月偿还该笔借款后,表示想继续使用。吕某某再次在同一家银行贷款10万元后,将该笔贷款转账给李某某妻子黄某某,口头约定使用一年。该笔借款到期后李某某、黄某某夫妻二人未及时归还,期间吕某某曾多次催要,黄某某称其丈夫李某某于2021年8月病逝,无力偿还该笔借款。吕某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所作陈述,可以认定2019年2月2日原告从银行贷款 10 万元出借给李某某、2020年2月4日黄某某、李某某将10万元及利息转账给原告,原告偿还贷款后又于2020年4月18日从银行贷款10万元出借给李某某的事实,原告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与李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某未足额偿还借款,是造成纠纷的原因。李某某现已去世,被告黄某某应偿还本案借款10万元及利息。
综上,魏都区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某偿还原告吕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一审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4月29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以为李某某去世后,我的钱就要不回来了,感谢法官尽职尽责办理我这个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吕某某拿着一面绣有“清正廉洁明察秋毫,秉公办案执法如山”的锦旗来到魏都区人民法院,连连表达自己对案件承办法官李会娟的谢意。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本案发展过程看,被告黄某某自 2020 年 2 月 4 日转账给原告 100400 元、同日原告用于偿还贷款、2020 年 4 月 18 日原告又从银行贷款 10 万元转账给黄某某、2020 年 4 月 21日至2021年3月21日黄某某偿还贷款利息可知被告黄某某对该笔借款明知并偿还12期贷款利息,故本案借款应视为李某某与黄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 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