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大中小型企业都面临严峻考验,有些企业为了能缩减开支在困境中生存下去,选择了“经济性裁员”。如果有一天“经济性裁员”成为请你离开的理由,该怎么办?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经济性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经过
赵先生于2020年7月24日进入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月基本工资、出勤奖及常规类补助、工作地点(许昌市)等事宜。赵先生称,12月20日其企业微信账号被强制清退,打卡软件工作台被强制清退,考勤班次、打卡地点被强制更改。2022年1月5日,公司向赵先生推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原告予以辞退。赵先生认为,公司找各种理由将其辞退。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月份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进入被告单位海南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月基本工资、出勤奖及常规类补助、工作地点(许昌市)等事宜。2021年12月15日,被告因经营性问题进行办公室退租和撤场,并进行裁员,被告在其他多地区有同类办公室退租撤店和裁员情况,原告对此情况知晓。2022年1月5日,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2年1月6日送达。此前,双方曾就解除劳务合同进行过情况沟通。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原告月平均工资为5444元。原告工作至2021年12月底。2022年1月24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决定不予受理。
综合全案因素,魏都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3月23日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500元和经济补偿金816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稳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原告支付12月工资在其工作构成范围内,该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员的,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因经营性问题进行办公室退租和撤场,并进行裁员,被告在其他多地区有同类办公室退租撤店和裁员情况,原告对此情况知晓。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前,双方曾进行过情况沟通。鉴此情况,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证据不足,且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请求,故,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