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与置业公司达成协议,调换到满意的车位了,谢谢你,谢谢咱魏都区法院为我提供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平台!”2022年1月20日,李女士给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吴海燕打来电话,感谢吴海燕高速有效地为其解决了困扰。
李女士诉称,其于2019年7月在许昌某置业有限公司9.5万元购买了某车位。2021年10月,该小区交房后,李女士实地查看后发现该车位是电梯口的归家动线,业主必经的主要人行出入口,且占用了消防通道,不能划为车位。巨资购买的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多次找某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也未有结果,李女士遂以营销人员虚假宣传,把不允许设置车位的出入口作为车位卖给原告,导致原告权益受损为由,将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魏都区法院立案后,因该案件事实、证据都比较明晰,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经双方同意后,案件分配给吴海燕进行调解。吴海燕详细阅卷后,抓住本案的主要矛盾在于某公司不愿解除合同,于是在调解中将重点放在某公司,对其交付车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进行释法说理,告知某公司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购车位款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某公司称没有退款先例,可以进行调换。李女士则称花9万多买的车位被占用消防通道和电梯路口,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设置车位地点毫无诚信,且该公司提供的可调换的车位也不理想,坚决要求退款。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吴海燕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进行背对背调解,最终在吴海燕的努力下,某公司同意在同等价位的前提下提供更多车位供李女士挑选。李女士最终调换到了满意的车位,双方握手言和,李女士申请撤诉结案。至此,该起因车位引起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某公司交付的车位选址不合理,致使无法满足正常停车需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属于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第四种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况。实际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大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