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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魏都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系许昌某房地产公司员工,赵某、李某为该公司销售主管,王某为该公司置业顾问,几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与购房客户谈房价时,利用购房客户希望低价购买房屋的心理,以领导有购房名额、工抵房、团购房等理由,向购房客户索要数额不等的好处费。 三人在许昌某地产公司时,赵某共参与索贿6次,金额共计106000元;李某共参与索贿4次,金额共计85000元;王某共参与索贿3次,金额共计8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索贿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均主动投案,退出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终,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人违法所得赃款共计184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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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许多人以为民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些人以为自己非国家工作人员,便不存在受贿犯罪,从而随意的索贿、受贿。但是,许多看似平常的“外快”可能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在平常的商业交往行为中,普通人也应当分考虑赠送款物的缘由,以及双方是否有职务上或者商业行为上的请托关系,要正确区分人际交往中的正常馈赠与受贿,避免最终落个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