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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拘留不悔改,“老赖”被判拒执罪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1-11-04 10:58:05


    “信,国之宝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当以诚信为核心,忠于良心,信守诺言。表现在司法领域内,就是要坚持诚信为先,倡导诚信交易、诚信交往、诚信履约。近日,魏都区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将可供执行资金转账给他人,并多次逃避执行的案件,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在生意上有资金往来,前几年李某向张某借了90余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后来,李某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一时间难以如约偿还,张某遂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后在法院调解下,李某愿意分多次将借款返还给张某,但是在到了调解书约定期限后,李某仍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张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期间法院要求李某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情况时,李某拒不配合,同时李某在一笔可供执行的资金到账后,李某将其转汇到他人银行卡上,故意逃避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先后被拘留了3次,每次15日,并在多次拘留仍拒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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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有钱却不还,这让张某气愤不已,遂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经审理,魏都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进入执行后,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后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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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商业行为中的经营者,应当诚信于已,诚信于法,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这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只有这样也才能继续在社会交往中获得对方的信任,也符合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的要,也有利于其在今后的社会交往中,向社会展示其诚信立场。

    人民法院将对诚实、守信、善意的民事行为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对于拒不履行等失信行为也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保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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