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002民催1号之一
本院于2021 年6 月18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原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1050004320164198 号、出票日期为2014 年5 月21 日、收款人为义乌市北苑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票面金额为66000 元整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 年9 月3 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原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1050004320164198 号、出票日期为2014年5 月21 日、收款人为义乌市北苑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票面金额为66000 元整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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