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城乡居民的保险意识也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主动购买保险或者以保险作为投资手段。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许多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和具体内容不甚了解,在诉讼中往往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作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一名工作近30年的资深法官,沈永祥在审理多起保险合同纠纷时,以其多年从事民事审判的专业、敬业,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的实际行动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赞誉,他也成为当事人心中解决纠纷,辨别美丑,衡量对错的一杆秤。

续保后因癌去世,索赔身故保险金遭拒
唐先生,长葛市人。2021年1月,唐先生诉称,2019 年5月15日,其母亲贾女士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了某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贾女士,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贾女士依据约定支付保险费,又于2020 年5月份续交保险费用。2019年6月21日贾女士入住许昌市某医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子宫内膜癌,后于2020年6月因病去世。之后,原告向被告公司申请支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被告公司拒绝理赔,遂导致纠纷,诉至法院。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贾女士生前于2019 年5 月15 日与被告甲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结合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资料及回访录音,可认定保险公司尽到对保险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贾女士于2019年6月21日被诊断患有子宫内膜癌,根据其投保险种保险条款约定即贾女士在2019年6月21 日已达到了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标准,被告应当按照其实际所交保费给付其重疾保险金并终止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终止后,贾女士于2020年5月份续交保险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返还续交费用。2021年1月,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先生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4843.88元,并返还2020年5月份续交保险费用4843.88元并驳回原告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作为本案承办法官,沈永祥介绍道:“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司法实践中,基于我国的国情,普通民众的保险知识相对缺乏,对何种既往病史会影响保险人作出承保意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并不清楚,加之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营销手段不规范等因素,在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状态时应综合考虑投保人的认知水平、是否主动投保及投保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对此,沈永祥呼吁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诚信消费、理性消费,不得实施保险欺诈行为。如果进行保险诈骗,一经查证属实,除了保险法中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费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拘留,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保后患癌,索赔医疗报销遭拒
冯先生,许昌市魏都区人。冯先生诉称,2019年1月其在乙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某医疗报销型保险,保险金额为605万元的人身保险合同,并足额缴纳了两年保险费。2020年1月8日,冯先生因身体不适到许昌市某医院治疗时被诊断为胃癌,原告治疗出院后向被告申请了理赔,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医疗费、恶性肿瘤住院日额保险金共计4万余元。后自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原告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2天,除医疗统筹报销外,花费17万余元。2020年8月,原告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及恶性肿瘤住院日额保险金共计17.9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投保前患有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做出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其效力,并将不退还保险费,不予理赔的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冯先生与被告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两年保险费,现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受益人即本案原告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并且原告因患病前期医疗费及恶性肿瘤住院日额保险金被告已按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理赔。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的主张,事实清楚,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的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且被告提供的关于原告病历既往史记载“高血压病史一年”已经过出具医院作出了更正,加盖有医院公章和主治医生签名,被告辩称的理由,亦不足以抗辩原告的诉讼主张。2021年1月,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乙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原告冯先生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日额保险金共计16万余元;驳回原告冯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辩称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的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故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拒绝理赔。这也是从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立法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出发来考虑的。”沈永祥如是说。同时,沈永祥提醒广大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切莫抱着侥幸心理,怠于甚至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许你一个小小的“隐瞒”,将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而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尤其应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严格落实业务操作流程,在出现保险事故时认真核实有关事项,了解事故详情,在消除经营隐患的同时也应做到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