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002民催1号
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原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因银行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原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1050004320164198号、票面金额为66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出票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支行、收款人为义乌市北苑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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