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王某因没有住所,一直住在离婚前的房屋,而此房是王某婚前以前任公公名义登记的。随着前公公的离世,王某的前任婆婆为讨回房屋,将王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房子的使用权。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判决王某搬出房屋,把使用权交由前任婆婆使用。
王某与赵某婚后无住房,赵某之父以自己名义在单位集资房屋一套,但单位并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此房一直由王、赵二人居住。但王某婚后生活并不理想,因与丈夫性格不合,结婚没多久,双方因小事多次争吵,最终导致双方离婚。离婚没多久,赵某的父亲就去世了。赵某之母又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搬出房屋,归还使用权。而王某辩称,现住房屋乃自己与赵某出钱以赵某之父名义集资,赵某父母根本无经济能力集资该房。
法院审理如果认为,王某现居房屋是赵某之父生前所在单位同意赵某之父集资,房屋集资人的出资显示也是赵某之父,王某无证据表明集资款是自己与赵某所出,故房屋居住权、使用权归赵某之父。因赵某之父已去世,而其子女均表示放弃对房屋居住使用权的继承,赵某之母是该房唯一有居住权的继承人。故王某应停止侵权,将房屋交还赵某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