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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员代签法院传票快递回执 当事人败诉告邮政物流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0-12 11:26:33


  速递员因图省事代签了法院发送传票快递上的回执后将快速退回,此举导致孙某夫妇缺席败诉。孙某夫妇认为,自己无法应讼导致败诉是速递员造成的,其所在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8日2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孙某因孙某夫妇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赵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夫妇返还其人民币、美元若干。12月2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由河南省邮政速递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的邮政特快专递将传票等应诉手续邮寄送达孙某。12月28日速递员刘某因未找到孙某,遂在信件回执上代孙某签名,并签上其编造一组数字作为孙某的身份证号码。随后,该信件被退回。2012年1月9日,驿城区法院收到退回的信件,因回执上收件人签名一栏有“孙某”三字,驿城区法院遂认为孙某夫妇二人已收到该诉讼的应诉手续,并缺席审理此案后作出孙某夫妇败诉的判决。之后,驿城区法院工作人员将判决书送达孙某夫妇本人,孙某夫妇才得知赵某起诉一事。孙某夫妇遂提出上诉,并预交上诉费4830元。

  另查,2012年4月6日,刘某向孙某夫妇出具证明一份,承认其因未见到收件人,在投递过程中私自代签“孙某”三字及其编造的身份证号码。此后,孙某夫妇多次要求速递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或在刘某书写的证明上盖章确认,均被拒绝,只是在刘某所出证明上加盖邮戳。2012年4月26日,孙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昌分公司赔偿其上诉费及路费、餐费和误工费损失共计5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驿城区法院在快递详情单上已明确邮寄信件是传票等应诉手续,被告应当预见信件的重要性,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快递服务的行业规范准确、及时地将信件送达收件人,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被告工作人员在投递过程中,消极履行找寻收件人的义务,并违反行业行为规范冒名签字,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孙某未收到法院应诉手续,丧失行驶应诉权利。但因赵某诉孙某夫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正在二审中,最终是否由孙某夫妇承担上诉费用无法确定,因此,对于孙某夫妇要求被告赔偿其预付上诉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孙某夫妇要求被告赔偿路费、餐费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未举出相关证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hz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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