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亚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超星诉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传票、(2020)豫1002民初680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审判员海明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楚丽娜、杨金芳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许昌市天宝路魏都市民之家19楼金融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一号审判庭(192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民二庭
承 办 人:海明才
联系方式:0374-3399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