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各位被害人,因为我的种种罪行,给他们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重新做人。”一起涉恶案首犯郭某伟忏悔道。
2020年11月23日下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在市看守所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被告人郭某伟、郭某海、郭某涛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州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此案由魏都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磊华担任审判长,鉴于案情复杂,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郭某伟利用其宗族势力及“两劳”释放人员恶名,雇佣“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以郭某伟为首,郭某州、郭某海、郭某涛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在魏都区建安大道、魏文路、长青街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审理查明,2013年4、5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伟在某小区工地门口开设小卖部伙同被告人郭某州、郭某海等人,强迫在该小区工地食堂经营小卖部的被害人彭某喜加价在郭某伟等人开设的小卖部内购买啤酒、饮料等商品,价值共计35000余元,获利共计7000余元。
2014年8月下旬,被告人郭某伟利用夜间组织清运车辆将其承揽的学院河工地的建筑垃圾、土方等随意倾倒至建安区尚集镇某社区某组田地内。2014年8月28日21时许,某社区居民将清运车辆拦阻在魏文路某学院北侧路上。后被告人郭某伟纠集被告人郭某州、郭某海、郭某涛等人到场滋事,逼迫某社区居民放行清运车辆,因被害人徐某琴上前阻拦,在郭某伟的指使下,郭某州殴打徐某琴,致徐某琴脾脏破裂。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琴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郭某州已赔偿徐某琴损失41万元。
另有两起犯罪事实与上述类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伟、郭某州、郭某海、郭某涛结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被告人郭某伟、郭某海、郭某涛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伟、郭某州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海、郭某涛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州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整个庭审过程,审判长从容镇定,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并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4名被告人均作了最后陈述。在做最后陈述时,郭某伟、郭某州、郭某海、郭某涛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当庭多次忏悔。随着法槌的落下,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