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下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集团漏犯案件,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三年。此案由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琳承办并进行宣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军系周某春(已判决)等8人涉恶集团一案的漏犯。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春(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姚某玲(已判决)、李某克(已判决)共同出资,在许昌市前进路成立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职要账队伍,形成了以周某春为首要分子,姚某玲、李某克、刘某(已判决)为骨干成员,王某军、陈某(已判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期间,周某春多次纠集姚某玲、李某克、刘某指挥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单位、家中,采取威胁、恐吓、驱赶工作人员、派驻要账队人员驻守办公场所、跟踪滋扰、堵门阻工、拉挂横幅、强行扣车、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索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实施跟踪贴靠驻守、霸占财物、设置生活障碍、拉挂横幅、堵门阻工、驱赶从业人员、拦路闹事、强拿硬要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军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并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