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刚生(身份证号:412723********7334):
本院受理(2020)豫1002民初4733号原告高玉英诉你及苏大春、杨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20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