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萍、孙超杰、王金萍:
本院受理(2020)豫1002民初3366号原告吴伟杰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第3日上午八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 庭:行政综合庭
审 判 长:李会娟
联系方式:0374-3399171
地 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