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彩民、吕随运、李少锋:
本院受理(2020)豫1002民初1045号原告许昌明信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 庭:立案庭
审判长:菅卫华
电 话:0374-3398813
地 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