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30 09:11:30
芦小超:
关于原审原告张小丽与原审被告芦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02民监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韩建设
电 话:0374-3399075
0374-3399076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责任编辑: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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