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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02执144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2019豫100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