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送达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不但不主动履行,反而故意编造工资表隐瞒收入,买房买车就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3月1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王兵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2年9月份,原告关飞与被告王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兵给付原告关飞合伙债务款295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兵未主动履行。2013年2月底,关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3月12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王兵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2013年12月份,安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兵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被告人王兵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兵在大型水泥厂包工干活,编造虚假工资表(工资表上不显示王兵的名字),隐瞒其工资收入30000余元。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王兵花256603元以其妻子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2013年10月,被告人王兵还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二手面包车一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兵在明知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法院已经向其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采用编造虚假工资表的手段隐瞒其真实工资收入,还购买房产和汽车,事实证明,被告人王兵主观上没有真正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意识,客观方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申请人关飞的债权未能实现,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