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沈保英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沈保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9)豫1002行审203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的义务,限其腾出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机房街50号3号楼2单元1楼东户的房屋,但被执行人沈保英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沈保英及居住或实际占有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