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17 15:43:53
陈焕玲、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审原告刘广东与原审被告张俊敏、周明志、陈焕玲、陈永华、许昌县盛瑞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002民再5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戴延伟
文章出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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