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17 15:40:57
李俊本、文春旭:
本院审理原审原告刘广东与原审被告文春领、赵素卫、徐志强、李俊本、王喜顺、刘占岭、文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02民再3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戴延伟
文章出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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