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中纪委及监察部关于“在全党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精神。结合本院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借鉴全国法院系统部分基层法院的做法和经验。经院党组研究,报经区纪检委、监察局批复同意。决定从2005年起,建立(试行)“廉政风险金”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治理司法腐败的力度,把“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不敢为”的惩戒机制、 “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奖励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经济制约措施,加大治理司法腐败的力度, 促使干警严于律己,廉洁办案,公正司法。从制度管理入手,规范干警的职务行为,约束干警的职业道德,监督干警的业外活动。从而最大可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高度统一的审判工作目标。
二、廉政风险金的设立原则
本着教育监督并重,奖励惩罚一致,自觉自愿参与,逐年交纳(补贴),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定人定额,一次性返还(给付)的原则设立。
三、廉政风险金的构成
该风险金由两部分构成,即:一部分由在编在职的干警个人交纳;一部分由单位补贴,其比例为一比一。四、廉政风险金的交纳(刹\贴)标准 中层副职以上领导,每人每年交纳12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年交纳1000元。同时单位每人每年给以相应数额的补贴。 每年的元月十日前交纳(拨付)。
五、退还(给付)时间
视干警在本院工作期间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到退休或调离单匣时,一次性退还(给付)全部(或所剩余)风险金。
六、惩罚依据和措施
干警在日常工作和业余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条例》、《法官去》以及各级各类有关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凡发生下列圭纪违规行为的,除给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通报或党政纪处;将区别不同情况给以扣除相应风险金的处罚。
1、凡发生吃请或接受当事人娱乐消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扣除当年风险金的30%。
2、凡发生收受现金、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的,经查正属实,扣除当年风险金的50%。
3、凡因不廉洁行为而受到党政处分的,根据处分决定。分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销党内职务(记大过)、留党察看(降级)、千除党籍(撤职、开除)五个档次,分别扣除全部(历年总额)风险金的10%、40%、60%、80%、100%。
七、监督考核办法
对干警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全方位亥。使管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多渠道、广泛围的监督考
1、内部日常管理及年度廉洁自律目标考核。
2、接受本院聘请的廉政监督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评价。
3、受理案件当事人、律师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方面的监督举亨艮。
4、其他方面的反映意见。
八、运行管理机制
本规定在院党组和目标考评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可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年度修改补充完善。日常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