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杨书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02民再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和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许昌市天宝路魏都区市民之家19楼金融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二号审判庭(1927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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