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袁光辉、王宗合、李笑儒、牛广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30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郑艳媛
联系方式:0374-3399171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中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