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究竟是否能被执行?如何维护申请人债权与被执行人生存权之间的关系? 2019年11月25日,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时,面对困境,努力实现公正司法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为依法保护申请人债权与被执行人生存权贡献了司法智慧。
2016年10月29日2时许,王某在许昌市某酒吧门口,无故殴打在此捡拾废品的常某。郭某、张某、李某等人刚好路过,见状遂上前制止王某打人行为,反遭王某殴打。随后,王某又伙同赵某、刘某(二人另案处理)追赶至许昌市人民医院门口,对到医院就医的李某、张某再次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郭某、张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李某轻微伤。立案后经法院审理,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依法于2017年10月17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郭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02014.03元。判决生效后因王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某遂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据了解,王某已于2019年5月份刑满释放,已离开许昌外出打工,其名下除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家属仍在屋内居住,案件进入了僵持阶段。
为了案件的化解,达到更好的执行效果,执行法官一方面从情理上对申请人郭某做思想工作,向其详细说明了王某的现况,希望其能够体谅。另一方面多次前往案涉住房,反复与王某妻子金某沟通解释,从法理上向其说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望得到其理解,配合执行。经过执行法官多次耐心说服教育,最终金某同意腾房,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因王某在外地打工,委托金某处理相关程序。同时郭某自愿在竞拍款中预留相应款项,作为金某的租房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
涉案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拍卖流拍后,郭某申请将该房产以物抵债。因该房屋抵偿价值307620元不能完全偿还申请人债权,经执行法官多番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郭某一次性支付33000元租金,放弃剩余债权,王某及其妻于2019年11月25日将房屋保存完好,并放弃部分唯一住房租金。11月27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郭某与金某顺利完成房屋交接手续,涉案房屋已过户至郭某名下。
执行局负责人臧东亮表示:“魏都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全面深入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在执行过程中人性化执法,严厉而不冷血,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债权人的权利,让双方当事人在该起执行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司法情怀,真正做到和谐执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奋勇前进。”
(张棣 朱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