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焕: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孙全义、许昌清流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汪振华、彭德超、冯爱芳、许昌清流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0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海明才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