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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58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02执371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查封了你位于禹州市轩辕大道东侧产业园的房产,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变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