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德、郑彩军:
宋小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宋小科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财保30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查封了吴新德位于许昌市健发御园6幢东起一单元17层西户(房产证号:10037081)的房产,郑彩军名下位于许昌市文峰现代公寓B座1703号(房产证号:0801001573)的房产,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变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