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
孙淑霞、孙辉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孙淑霞、孙辉霞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财保39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丁庄乡碾上后街12号(房产证号:3016163)的房产,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变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