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涛:
王林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民初656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名下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赵湾小区二期1组8号楼6层4室的房产,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变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