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
吴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吴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02执91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查封了你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新区大道坪山永和苑14幢2单元2-1302室的房产,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变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