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娟:
许昌市建安区天钢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8)豫10民终3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 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许继花园4号楼本单元14层西南户的房产,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变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