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大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卓广飞:
本院受理原告彭英杰诉你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截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启
联系电话:0374-7596672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西北角半截河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