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焕: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孙全义、许昌清流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彭德超、冯爱芳、许昌清流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满后的十五日内,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员:海明才
电 话:0374-3399020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