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晖:
本院受理原告曹勇福诉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截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启 联系电话:0374-7596672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西北角半截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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