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23 16:06:21
李浩、李同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2019)豫10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002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承办人:海明才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责任编辑:戴延伟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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