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0 17:43:21
刘超杰、石彦鹏、石艳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锋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19)豫10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一庭
承办人:沈永祥
电 话:0374-3399095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责任编辑:戴延伟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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