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足以见在生活中互帮互助是美德,但是互帮互助不是共同偷盗。近期,襄城县法院就审理一起公司职工结伙偷盗公司产品的案件。
经查,2012年4、5月份,被告人赵某奇伙同本公司职工赵某某、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秘密窃取该公司UGG牌成品女款雪地靴18双、羊毛绒面皮210尺出售后予以分肥。2012年5月9日晚8时许,该三人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公司保安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14557元。案发后,赵某奇赔偿被害单位现金4000元。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奇犯盗窃罪成立,予以支持。赵某奇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奇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赵某奇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