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霞:
张龙山诉刘光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张龙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002执恢18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魏都区南关办事处育才路4号2幢东单元7层西户(所有权证号:0501000114)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561268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