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02执恢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雅军,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半截河乡赵湾102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军,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星河花园小区14号楼三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张亚琴,女,汉族,1962年4月2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星河花园小区14号楼三单元301室。
本院在执行宋雅军与王明军、张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张亚琴所有的位于张亚琴所有的位于五一路办事处解放路27号万里星河花园7幢东起2单元4层东套(所有权证号:090100009)的房产,2019年5月11日买受人郭宇(身份证号为41100********)以65004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张亚琴所有的位于张亚琴所有的位于五一路办事处解放路27号万里星河花园7幢东起2单元4层东套(所有权证号:090100009)的房产归买受人郭宇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郭宇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郭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杰
审判员 司忠信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