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春鹏工贸有限公司、姜小春、贾莉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许昌春鹏工贸有限公司、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焦作市金键源工贸有限公司、姜小春、贾莉敏、王国文、李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海建伟
联系电话:0374-339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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