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翠兰、许昌金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平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胡伟霞 联系电话:0374-3399127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