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1 08:35:53
张飞龙:
本院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申请执行张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2017)豫1002财保237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鼎鑫新天地龙湖湾17号楼1单元5层东户【所有权证号:0501001554】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