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从严治院、从严治警”,配合《二00九年目标考证实施办法》的正常运行,严肃劳动纪律,加强作风培养,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勤暂行办法:
一、工作岗位考勤有当日值班院长牵头,政治处负责实施。
二、工作岗位考勤采取本人签到(不准代签)、点名、抽查或单位自查等形式进行,法庭除全院集中外,可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检查或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因公出差或请假的,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一天按级、按时到政治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特殊情况除外);未办理手续者,考勤时视为迟到、早退或缺勤。
四、上班途中,遇到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助人为乐做好事或送传票,不计迟到或缺勤,但事后应及时(或使用通讯工具)向政治处说明情况。
五、对迟到、早退或旷工的,按规定扣除部分绩效工资。
六、一个月内,各单位有一人总计迟到、早退或缺勤达5次以上的;二人分别达3次以上的;三人分别达2次以上的,扣所属直接负责人10元,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5元。
七、当月超办案奖扣除金额不足的,从下月扣除,依次类推。
八、迟到、早退或缺勤2次以上的,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谈话并登记;对迟到、早退或旷工3天以上的,由院领导进行戒勉谈话并登记;对全年累计迟到、早退30次以上的,旷工7天以上的,对本人进行纪律教育或待岗培训;违犯劳动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理。
九、请事假连续5天以上的,从当年公休假中扣除;病休三个月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公休假待遇(工伤除外)。
十、严格按级请销假。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庭长审批,二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长审批,三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并报政治处备案。
十一、把工作岗位考勤作为干警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与单位、个人年终总结和奖惩挂钩。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并于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