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该类纠纷不仅增多,而且立法滞后,专业性强,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心切。四年来,魏都区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343件,其中,2004年90件,2005年55件,2006年83件,2007年115件。从2005年到2007年,三年收案的平均递增率为44.73%。共审结上述案件321件,结案率为93.58%。所结案件上诉仅9件,息诉率为97.2%。
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件,尤其是对2007年所收结案件进行调查,发现该类案件具有如下新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上升明显。2007年,共受理115件,比2006年上升38.55%。二是保险公司当被告的案件较多。2007年保险公司被起诉为被告的48件,是2006年的3倍。三是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增多。案件起诉后,采取扣押肇事车辆,冻结事故押金,停止支付保险理赔款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占80%。四是调解结案的案件极少,全年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到20%,保险公司当被告的调解更难。五是有近十分之一的案件交警部门通过调查不能划分事故责任。此外,出现了6起人员死伤多,财产损失大,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受害人选择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事故一方属于电动车的案件也继续增多。
其原因主要是,一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不断实施,调解已不再是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保险公司希望通过诉讼来赔偿第三者损失,使得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二是事故受害人希望通过财产保全使将来的判决调解的履行能够得到保证。有些案件即使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及时财产保全,变被动为主动,受害人选择了民事诉讼渠道。三是交警部门已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解决,进入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财产和人身损害较重,同时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希望通过判决依法理赔,使得交通事故调解结案率较低。四是因双方不及时报案,在没有信号灯控制交通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很难确定事故责任。五是随着骑电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多,发生事故的几率也就增多。此外,因保险公司保险员代填保单,不能证明对其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而被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有两起。
交通事故案件的不断出现,给审判工作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量,一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受害人、实际车主、肇事人、被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给案件的文书送达和开庭审理都增加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二是由于法律关系涉及较多,诉讼证据提供较多,使得法律文书的撰写相对较难。三是因大量的财产保全措施需要采取,给审判人员增加了工作量。四是因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法官需要大量的时间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
根据上述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关注民生,维护民权”的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主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规范裁量标准。
2004年,魏都区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90件,是2003年所收该类案件的2倍。为了公正及时地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元月,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和上级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指导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核,在本院统一试行。该意见共39条,从案件的立案受理、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赔偿范围及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扩大赔偿主体。
为了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方不仅包括直接侵害人,即事故司机,而且包括实际车主、被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实际车主根据自己或者其雇佣的司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小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司机有重大过错,应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根据与挂靠人的不同情况而定:A、联系紧密、权利义务与车主的权利义务具有同等地位的,可视为共同行为,共同承担责任。B、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对车辆的经营、运行、使用、控制,收益等具有支配的权利,可承担管理不善的有限过错责任,一般在20%至30%之间确定比例,对挂靠人赔偿能力较差的,可对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比例提高到40%。C、只挂个名,帮忙办个手续,其他什么关系都没有,则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所投险种情况承担责任。如果是商业险,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使赔偿义务主体的追加切实到位,一方面行使好释明权,另一方面积极调查收集证据,保证庭审效率。仅去年,通过行使释明权,受害人追加被告的案件占所收该类案件30%。
三、及时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赔偿心切,在事故科不能调解结案的情况下,首要的担心是怕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急切申请财保。为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扣押被告方的车辆,冻结事故押金或者银行存款,停止支付保险理赔款,查封房产等。在工作中,既注意保护原告的权益,又注意另一方当事人的生活经营。对于房产或车辆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对房产允许其居住,对车辆在做好原告工作情况下,允许被告方使用。如原告邢佩佩诉被告侯新克、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刑佩佩因交通事故一只胳膊截肢,其父母情绪激烈,法院在依法扣押事故车辆后向原告方制作查封扣押笔录。根据相关证据,因被告车辆投有第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共计26万元,并且给被告方做工作支付原告方5万元现金,并向车管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车辆交给被告使用,由“死扣”变为“活扣”这样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损失的扩大,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经营。
四、把握“两个基本”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为了使受害人权益能够依法保护,必须加强举证指导和证据的审核认定。为此,在庭审前,除发给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外,还注意根据当事人诉求,行使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在认证上既严格审核,又注意把握“两个基本”。只要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充分、合理,对方没有提出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应依法支持。同时,注意审核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如原告钟朝银、钟观妹诉被告许昌市鸿丰纸箱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之女钟秋菊因交通事故而死,被告方司机无名氏驾车逃逸,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身居农村,年逾七十,生活困难;鸿丰公司停产歇业,场地迁移;肇事司机不知姓名,下落不明;保险公司依据条款,拒绝理赔。为了有效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安抚其受伤的心灵,法院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认真审核。依法认定二原告依法享有直接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权。因机动车辆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栏目中的投保人签章处,没有许昌市鸿丰纸箱制品有限公司的签章,被告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有力的证据,故其所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又支持保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1000元,负全部责任免赔20%的约定。除依法判决鸿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还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39000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及时支付了赔款。
五、抓好特大事故案件审理
特大交通事故案件往往涉及到受害人死伤多、赔偿主体多、法律关系多和诉讼证据多等情况,因此,该类案件是审判工作的重点。在工作中,一是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是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缓解对立情绪。三是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包括阅卷、审判庭的安排等。四是按照拟定的庭审提纲规范庭审,保证良好的庭审秩序。五是理清法律关系,认真撰写法律文书,及时结案。如原告吴玲、王金仙诉被告朱彩军、申毅明、申毅帆、崔秀兰、徐喜庆、张桂枝、宋运霞、徐楠、徐瑞楠、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林建强、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俞世朴、刘晓炜、六安市鑫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该事故因连环撞车,造成车辆、路产损坏,王全成等三人当场死亡。在审理中,我们做好了上述各项工作,并且注意区分造成此事故的主次责任,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责任,被挂靠单位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及时作出了赔偿。
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以下问题不可忽视。一是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审判任务和审判力量矛盾十分突出,民事案件受案不断上升,交通事故案件首当其冲,审判人员处于常年超负荷状态。三是案件调解难度增大,尤其保险公司当被告的案件很难调解达成协议。为此,一是加强对民事审判的业务培训,建议省高院组织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培训班,就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用法律,从理论到实际处理上予以培训学习。二是增加民事审判力量,成立交通事故合议庭,已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大势所趋。三是建议省高院与省保监会结合,就如何加强交通事故案件调解,进行调研,规范具体意见。审判人员在具体工作中,也应该增强调解信心,探索调解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