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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保宪诉你们及被告宋鹏涛、被告陈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 庭: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人:王琳
电 话:0374-339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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