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猛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承 办 人:海明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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